《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情况,将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规定》还提出了建立环保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环境资源共享、公开环保违法行为信息和公开举报受理方式等保障措施。
摘要近日,长春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构建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情况,将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规定》还提出了建立环保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环境资源共享、公开环保违法行为信息和公开举报受理方式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