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07月21日讯,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财办建[2017]73号
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有关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考虑到相关改革涉及矿业企业权益,现将该《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2016年7月25日。如有意见,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形式进行反馈。
附件:《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附件: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就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方式不同,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按程序分类取消保证金,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于采取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采取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企业已动用的差额,归还企业;对于以其他方式存缴的保证金,可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研究确定具体可行的退还方式。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