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10月27日讯,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 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推广 分布式光伏发电,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根据《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7〕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17〕1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瑞安市注册,在瑞安市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和竣工验收;
3.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年度前,即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
2.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年度前,即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财政补贴标准
(一)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三)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公建项目不补,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