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7]17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冬季取暖煤改清洁能源政策要求, 推进清洁能源改造,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清洁采暖有关用电用气价格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居民“煤改电”分户自采暖用户峰谷电价、具备分表计量的集中电供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谷段时间(调后时间详见附件1)。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电”集中供暖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本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供暖用电,22:00-次日7:00输配电价在现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减半收取。电价相关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二、调整农村地区管道天然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采暖用气阶梯气量(调后气量详见附件2)。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气”集中供暖用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农村“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阶梯气量按全年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