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方办法是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的,同时又结合了湖北地方实际,不仅征求了省内17个地市(州)物价部门的意见,也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时间长达7个月。国家指导意见浓缩为“配气价格十条”,就目前配气价格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理清路子、开好方子,重在提出意见和思路。两者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是关于两个文件的适用范围。湖北办法适用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而国家指导意见只是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制定的,仅适用于指导各省制定配气价格。
二是关于核定成本的关键指标。湖北地方办法参考其他城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如将60%的管网负荷率作为配送气量的核定原则,采用的是国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数值;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明确将供销差作为标杆成本,并确定了与用户利益共享的计算公式即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2。在国家指导意见中,上述指标明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如福建省的 配气管网负荷率确定为50%。
三是关于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制定。对于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的对象,湖北地方办法是指“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配气管网”,而国家指导意见是指“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严格来说,前者是指新成立企业投建的管网,涉及法人主体,后者只是指新建管网,不一定是新注册企业。此举对分割出售特区经营权的现象可能起到抑制作用,较小的经营区域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难以实现规模效应,导致运行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