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农业水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两田一园”高效节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2号)、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水务郊〔2017〕76号)有关要求,现就农业水价制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即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各村在定价机关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二、农业水价制定原则。定价机关要在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水价政府指导价,并根据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的变化适时调整。鼓励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农业水价要逐步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达到完全成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