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进程,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天然气资源高效利用,助推天然气行业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资〔2013〕3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一)各阶梯 气量基数。第一档气量为0-360(含)立方米/年.户,第二档气量为360-540(含)立方米/年.户,第三档气量为540立方米以上/年.户。
(二)销售价格(含税)。第一档气价3.0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3.60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4.50元/立方米。
(三)计价办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执行。全年户分档用气量按照户月用气量累加计算,执行相应分档计价标准。
(四)实施范围。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量表为单位。居民用气户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每档气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80立方米。
(五)居民采暖用气价格。对天然气采暖居民用户,一般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不能单独计量的,其第三档气量的气价暂按第二档气价执行;一般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单独计量的,其采暖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3.30元/立方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