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通过管道输送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管道燃气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管道燃气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管道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