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讯,转售水电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X公司是一家大厦管理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公司管理的大厦内,实行水电统一管理。X公司收到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开具的总使用量的公用事业发票后,先将款项全部付清,计入其主营业务成本。然后按各租户各自使用量分别向其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并收取其应承担的公用事业费,收取款项后X公司直接将该款项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未就该笔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公司XX13年、XX14年根据使用量开具给租户的水费、电费发票分别为100张及94张,发票金额合计176万余元。
X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公司收取的水电费最后都交给了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实质上公司履行的是中间代收费服务,并不产生经营活动,应该不涉及税费,所以将先垫付的款项记入成本,收回款项后再冲减成本。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