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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金融市场发展状况

字号:T|T2014-10-9 11:12:51 来源:金投能源 编辑:xuyurong

金投能源网为您提供新能源百科知识分析,本文介绍了我国能源金融市场发展状况。能源金融是能源与金融相互融合的一种新的金融形态。

能源金融是能源与金融相互融合的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传统金融体系与能源系统的相互渗透与融合而形成的新的金融系统。能源与金融的结合有利于拓宽能源产业融资渠道、吸收社会资金,也有利于完善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效率。因此,能源金融市场对于能源发展、金融安全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能源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金融危机持续影响世界经济发展、能源局势日益紧张的背景下,有必要对能源金融进行深入研究,促进能源市场与金融市场的互补,发挥能源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能源金融市场发展状况

能源金融市场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以能源类产品为基础的虚拟衍生品市场,如现有的各种能源期货、期权市场。另一个层面是实体能源金融市场,即金融行业与能源行业的基础合作市场,包括金融市场对能源行业的直接投资、利用其融资、价格机制来支持能源市场的发展等。

从能源行业的投融资规模来看,能源融资规模快速扩张。建国60年间,我国能源工业投资以年均14%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投入最大的基础产业部门。在能源生产规模上,2008年,中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26亿吨标准煤,占全球能源总产量的23.6%,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09.5倍、改革开放初期的4.1倍;一次能源的生产能力达28亿吨标准煤,比1950年增长110多倍。

从融资渠道来看,能源工业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煤炭行业为例,我国煤炭行业融资模式出现了由财政主导向银行主导发展,最后向多元混合融资模式过渡的变化。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仍是石油天然气工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例如在2007年,自筹资金在石油天然气行业融资中占比达75.93%,这表明目前能源行业资金来源多元化还在起步阶段,投融资模式比较单一。在能源融资机制上,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投融资体制正在逐步形成。经过多年的探索,长期以来的财政主导型能源投融资机制正在改变。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之后,能
源企业改革逐步加快,同时市场与能源企业的权限界定日渐清晰,标志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迈向新阶段。

二、我国能源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能源金融市场化程度低,能源金融产品单一。一方面,能源与金融的联合尚处在比较初级的水平,不能满足能源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的能源金融业务比较单一,以中长期能源信贷业务为主。而在能源金融产品方面创新不足,缺少能源产品票据贴现、能源期货、能源企业和能源产品资金结算业务,能源产品相关利率及汇率风险服务不足。能源行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另一方面,能源金融衍生品单一,燃料油期货是目前国内唯一的能源类型期货品种。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原油消费国,仍然没有自己的原油期货,因此,尽管我国是石油消费和生产大国,却没有石油定价权。单一的燃料油期货也使得我国缺少相关的能源金融产品运作经验,市场机制建设与政府管理、法规体系都处于落后状况。

(二)融资渠道少,资金缺口大。我国能源企业融资方式单一,过于依托于传现代金融理论探讨统的融资方式。能源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依然是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以西北五省为例,2005年,西北五省区能源工业总投资约1083.96亿元,其中金融机构贷款达到873.81亿元,占到能源投资总额的80.61%。能源行业存在着庞大的资金缺口。到2020年,能源工业投资将达18万亿元人民币,而国际能源署预测认为:2001年~2030年,中国能源部门的投资仍需要2.3万亿美元,资金缺口会阻碍中国经济的增长。过于单一的能源融资方式是造成能源行业巨大资金缺口的重要原因。

(三)能源企业风险交易能力低,监控机制不完善。我国能源企业风险交易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我国能源工业在建国后长期处于计划模式之下,以国内市场为主要活动范围,能源企业也很少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风险管理,这就使得我国能源企业缺乏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能力,内部风险控制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正是这些原因,2004年中航油在新加坡期权投机损失约5.5亿美元,成为我国能源企业境外交易的最大丑闻,为我国能源企业涉足境外风险交易敲响了警钟。

(四)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缺少专门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规,法规不健全,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在监管体制上实行分业监管,造成监管标准不一、重复监管以及监管效率低等问题。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以及风险管理提出了监管要求,但是未对具体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货、权证等)的风险管理和交易运作出明确规定。总的来说,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处于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协调的阶段。

标签: 能源 能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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