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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成品油

长期以来,对于无证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犯罪,学界与实务界观点不一,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无证经营成品油

长期以来,对于无证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犯罪,学界与实务界观点不一,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并非所有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非法经营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首先,经营汽油须经国家许可。成品油属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须经国家许可经营物品。该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3条第2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只有汽油,没有其他成品油。因此,汽油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汽油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汽油的构成非法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包括汽油在内的成品油需经国家许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该办法对成品油的解释是:“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依该办法的规定,柴油等其他成品油同汽油一样,均属于须经国家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物品。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须取得相应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因此,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经营成品油的构成非法经营。

其次,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所经营物品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范围。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一种。也就是说,这类非法经营犯罪必须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依照我国立法法第56条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有权依照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但无权直接制定行政法规。因此,国务院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则属于部门规章。二者的效力位阶是不同的。由此,汽油纳入了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而其他成品油仅纳入了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却未纳入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据此,无证经营汽油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而无证经营其他成品油的行为,则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违法经营其他成品油的,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取缔。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曾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视为“行政法规”,认为非法经营柴油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对行政法规的扩张性理解,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再次,非法经营其他成品油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所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何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行为”,都是通过另外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具体明确,以防止该法律规定被滥用。目前,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含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无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司法解释明确列举。若对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而经营其他成品油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便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归罪原则。

综上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依照非法经营罪法律条文叙明的罪状和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认定只有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而非法经营其他成品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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