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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或“乙方”)于近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旨在充分发挥甲方在光伏领域及乙方在储能领域的各自优势,共同开拓光伏与储能交叉市场及客户,全方位深度合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

2、本协议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作为具体项目合作的依据,在开展具体业务合作时,按相关各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具体合同的签署、项目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对涉及的后续合作事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协议的签订预计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深入推进光伏业务发展,进一步发挥甲方在光伏领域及乙方在储能领域的各自优势,2022年3月9日公司与海博思创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秉承“合作共赢”的宗旨,拟在包括但不限于户用储能系统(含光伏储能一体机)及相关的电力电子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及储能项目开发、海外大型光伏储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海外电能交易平台建设等业务领域全方位深度合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本协议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作为具体项目合作的依据,在开展具体业务合作时,按相关各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具体合同的签署、项目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对涉及的后续合作事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3、法定代表人:张剑辉;

4、注册资本:13,329.7611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工业产品智能控制系统的软硬件、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维修;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动力电池系统组装(仅限锂电池);人力资源服务;

6、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12层3单元1201;

7、股权结构:截止2022年3月9日,张剑辉直接持有海博思创27.0762%股份,为海博思创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与公司的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海博思创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总则

为了充分发挥甲方在光伏领域及乙方在储能领域的各自优势,共同开拓光伏与储能交叉市场及客户,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宗旨,拟在包括但不限于户用储能系统(含光伏储能一体机)及相关的电力电子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及储能项目开发、海外大型光伏储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海外电能交易平台建设等业务领域全方位深度合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战略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

1、现阶段,结合甲方海外销售机构对于户用储能系统(含光伏储能一体设备)的迫切需求,双方优先探讨成立合资公司,开展户用储能系统及相关电力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2、甲方在国内开发的光伏电站项目,按当地政策要求需要配套独立储能系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乙方的技术方案和产品。乙方在国内开发的储能电站项目,如果需要配套光伏系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甲方的光伏组件及相关分布式/户用系统产品。

3、甲方在国内开发的储能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提供技术方案和产品支持。乙方在国内开发的光伏发电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由甲方提供技术方案和产品支持。

4、双方共同出海,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合资公司等形式)开展海外工商业和海外电源侧、电网侧储能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四)保密及知识产权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对方的资料、业务数据、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保密信息向第三方进行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依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除外。

双方各自享有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

(五)其他

1、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

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

3、本协议之订立、解释及执行所涉及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法律。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在双方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是对双方合作事宜的框架性约定。双方就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签署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各自就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的权利义务均以另行签署正式合同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与海博思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旨在深入推进光伏业务发展,共同开拓光伏与储能交叉市场及客户,在户用储能系统(含光伏储能一体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及储能项目开发、海外大型光伏储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等业务领域全方位深度合作,双方各自项目优先采用对方的技术方案和产品,有利于促进公司组件销售及光伏电站项目开发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作为具体项目合作的依据,在开展具体业务合作时,按相关各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具体合同的签署、项目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对涉及的后续合作事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的签订预计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合作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4、本次合作的具体开展有赖于双方密切合作,未来能否达到合作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董事NIU XINWEI、董事曹仰锋、董事会秘书武廷栋、财务负责人李少辉因股权激励被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持股增加。

除上述情形外,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动。

(二)本协议签订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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