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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颂锋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王颂锋的配偶曾莉莉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康菲得、明瑞达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宗新志、温氏投资、温氏肆号、齐创共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兰山、尤昶、周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承诺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所作出的有关承诺,包括: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等,请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四、关于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三)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关于股东适格性的承诺

针对股东适格性,公司作出承诺:

(一)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对电力行业及电网公司存在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要为电力系统提供配网不停电作业专用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企业。其中,公司来自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87.75%、77.63%和80.39%,客户群体相对集中。如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电力行业以及电网公司发展规划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产品性能、技术水平不符合行业的发展要求,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09%、45.64%和42.99%,若未来市场竞争格局、供求格局、汇率等发生较大不利变化,或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采购成本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将使公司面临毛利率波动甚至下降的风险。

(三)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为公司的主要客户,其物资采购遵守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各省电力公司的投资立项申请与审批集中在每年的上半年,执行实施相对集中在下半年。因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各省级电力公司对电力物资的采购需求主要集中于下半年。

考虑到中标后的生产和交货验收周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主要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受客户经营行为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该季节性特征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组织、资金调配和运营成本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445.33万元、24,544.03万元和30,783.94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4.67%、53.15%和60.27%。虽然公司的应收账款客户主要为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电网公司,且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高主要受行业季节性波动因素影响,信用风险较低,坏账风险较小。但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可能继续增加,如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力,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对公司的资产结构、偿债能力、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的金额分别为2,284.41万元、2,136.38万元和2,261.9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0%、5.29%和4.93%;关联采购的金额分别为419.29万元、1,546.43万元和858.86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36%、6.60%和3.28%。上述关联交易的发生具有合理性,且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程序作出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体系。但未来如果公司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关联方仍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里得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里得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9,607,517.22元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3,000万元,净资产大于股本的部分9,607,517.22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8月18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分局核准本次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并换发了《营业执照》。

(二)公司发起人

2015年7月20日,里得有限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股本为3,000万元。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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