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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TCL中环      公告编号:2022-053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应参会9人,实际参会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以董事填写《表决票》的记名表决及传真方式进行,在公司一名监事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2年6月24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0.28元/股。

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关联董事李东生先生、沈浩平先生、安艳清女士、张长旭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票5票,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的合计4.8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票期权的数量,同时上述已获授的4.8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34人调整为33人,股票期权数量由485.68万份调整为480.82万份。

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关联董事李东生先生、沈浩平先生、安艳清女士、张长旭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票5票,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按照《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对应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240.41万份,行权价格为30.28元/份。

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关联董事李东生先生、沈浩平先生、安艳清女士、张长旭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票5票,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TCL中环       公告编号:2022-054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以传真及通讯方式召开。监事应参会3人,实际参会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以监事填写《表决票》的记名表决及传真方式进行。本次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2年6月24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0.28元/股。

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一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的合计4.8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票期权的数量,同时上述已获授的4.8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34人调整为33人,股票期权数量由485.68万份调整为480.82万份。

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注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的人员外,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其余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各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各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特此公告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TCL中环  公告编号:2022-055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1年7月7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因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24日实施完毕和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将行权价格调整为30.28元/股;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总数由34人调整至33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相应由485.68万份调整为480.82万份,注销4.86万份已获授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在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但不早于2022年7月15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调整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行权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31,733,699股剔除已回购股份9,676,878股后的3,222,056,821股为基数,按照分派总额355,490,706.89元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1.10330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2年6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行为时,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P=P0-V=30.39-0.11=30.28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即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0.28元/股。

2、激励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因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其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合计4.8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票期权的数量,同时上述已获授的合计4.8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注销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34人调整为33人,股票期权数量由485.68万份调整为480.82万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的意见

1、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一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意见

本次调整、注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TCL中环已就本次调整、注销、行权的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注销、行权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TCL中环  公告编号:2022-056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40.41万份,行权价格为30.28元/股。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相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应的行权手续后方可行权,敬请投资者注意。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目前公司3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40.41万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1年7月7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因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24日实施完毕和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将行权价格由30.39调整为30.28元/股,并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总数由34人调整至33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相应由485.68万份调整为480.82万份及注销4.86万份已获授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在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但不早于2022年7月15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授予完成之日起计。自登记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24个月内按50%、50%的行权比例分两期行权。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7月15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即将届满。

(二)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31,733,699股剔除已回购股份9,676,878股后的3,222,056,821股为基数,按照分派总额355,490,706.89元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1.10330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24日实施完毕,依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调整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0.39元/份调整为30.28元/份。因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其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合计4.8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票期权的数量,同时上述已获授的合计4.8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注销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34人调整为33人,股票期权数量由485.68万份调整为480.82万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行权价格:30.28元/股

3、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4、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授予权益数量的比例为50%,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40.41万份,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0.41万份。具体如下:

注: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之原副总经理王彦君、杨永生、王岩、江云、秦力因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任职,故将该5名原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至其他人员,其份额不变。

5、行权期限: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的交易日(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但不早于2022年7月15日),其中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期内行权完毕,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七、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7,279.61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240.41万股,资本公积金增加7,039.20万元,同时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八、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应自筹认购相应股票期权所需全部资金,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股票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增加2,404,100股,公司股本总额将由3,231,733,699股增至3,234,137,799股。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的人员外,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其余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各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各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33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33名激励对象在《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十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TCL中环已就本次调整、注销、行权的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注销、行权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TCL中环      公告编号:2022-057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投资基本情况

?根据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为加速实施G12高效叠瓦电池组件项目扩产计划,同时进行技术迭代升级,推动工业4.0智能化制造,拟向控股子公司环晟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晟新能源(江苏)”)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环晟新能源(江苏)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建设年产3GW高效叠瓦太阳能电池组件项目(简称“宜兴组件三期”),建设G12高效叠瓦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新增年产3GW G12高效叠瓦组件产能。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向环晟新能源(江苏)增资32,5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环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香港”)向环晟新能源(江苏)增资67,500万元(增资额为不低于1亿美元所对应人民币)。其他股东放弃本次增资权利。

增资完成后,环晟新能源(江苏)注册资本将由370,000万元变更为470,000万元,其中公司持股比例6.92%,中环香港持股比例45.21%,环晟光伏持股比例22.34%,宜兴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35%,宜兴市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18%。环晟新能源(江苏)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董事会表决决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上述增资事项。

3、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情况

环晟新能源(江苏)

1、公司名称:环晟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2、住所: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路西

3、法定代表人:赵越

4、注册资本:37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444,590.81万元,总负债118,680.23万元,净资产325,910.58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1,772.96万元,净利润-23,046.98万元(经审计)。截至2022年3月31日,总资产463,472.45万元,总负债113,427.64万元,净资产350,044.81万元;2022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13,174.50万元,净利润4,134.23万元(未经审计)。

7、本次公司向环晟新能源(江苏)增资32,5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环香港向环晟新能源(江苏)增资67,500万元,均以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增资完成后,环晟新能源(江苏)注册资本将由370,000万元变更为470,000万元,环晟新能源(江苏)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8、环晟新能源(江苏)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环晟新能源(江苏)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三、定价依据及增资方式

上述增资均以自有资金增资,增资完成后,环晟新能源(江苏)注册资本将由370,000万元变更为470,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增资是根据差异化高效叠瓦组件技术实施的需要,将公司G12硅片技术优势与叠瓦组件技术优势相结合,符合公司新能源光伏组件产业规划布局,有利于加速实施G12高效叠瓦电池组件项目扩产计划,同时进行技术迭代升级,推动工业4.0智能化制造进程。

2、本次增资用于投资建设G12高效叠瓦太阳能电池组件智慧工厂项目,以差异化产品保持持续的性能领先,有利于推动整个光伏链条的技术能力提升,促进光伏行业提效降本,提升光伏发电对其他能源形式的竞争力,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友好。

3、本次投资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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