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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971     证券简称:恒源煤电     公告编号:2022-032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确认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全体董事参与了表决,其中董事焦殿志委托董事朱四一代为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订稿)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落实董事会职权工作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制定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落实董事会职权工作方案》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制定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制定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管理制度》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制定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暂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制定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制定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全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制定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全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971      证券简称:恒源煤电    公告编号:2021-033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6月30日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确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对外投资的权限:

投资金额5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至50%的。所谓“对外投资”是指投资有价证券、股权(包括设立子公司,但不包括收购或出售股权)、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

(二)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股权)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3000万元,且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之内累计占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10%至3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至50%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至50%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低于本条规定下限限额指标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达到本条规定上限限额指标以上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之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除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款所称‘交易’以证券交易所的界定为准。如果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导致以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计算的指标低于上述指标时,则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对外担保的权限:

低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均由董事会决定。

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原则上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

(3)公司需要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时,被担保单位须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偿债能力的书面报告以及担保申请书交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派专人进行审核验证,并写出可以提供担保事项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协议至少要包括向对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事宜,并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对外担保事项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对提供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登记备查台帐。

(6)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运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未来产生的风险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7)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但担保是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8)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9)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委托理财的权限:

一年内累计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五)资产抵押的权限:

公司以资产抵押的方式进行长短期借款,一年内累计资产抵押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500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超过上述标准的相关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报股东大会审议与决策;在上述标准以下的相关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七)重大项目投资的权限: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一次性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比例10%至30%的新建、技改项目等投资项目;当投资额超过上述标准时,还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当新建、技改项目等投资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比例30%时,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新建、技改项目、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需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一)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捐赠、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按下列标准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交易事项,按下列标准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1.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披露。

2.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按下列标准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1.财务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按下列标准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1.提供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2.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原则上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

(3)公司需要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时,被担保单位须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偿债能力的书面报告以及担保申请书交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派专人进行审核验证,并写出可以提供担保事项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协议至少要包括向对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事宜,并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对外担保事项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对提供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登记备查台帐。

(6)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运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未来产生的风险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7)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但担保是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8)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9)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按下列标准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2.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履行董事会程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以证券交易所的界定为准。如果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导致以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计算的指标低于上述指标时,则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符合公司法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造成影响,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971      证券简称:恒源煤电    公告编号:2021-03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6月30日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目前为四人(但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增加)。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对外投资的权限:

投资金额5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至50%的。所谓“对外投资”是指投资有价证券、股权(包括设立子公司,但不包括收购或出售股权)、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

(二)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股权)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3000万元,且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之内累计占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10%至3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至50%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至50%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低于本条规定下限限额指标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达到本条规定上限限额指标以上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之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除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款所称‘交易’以证券交易所的界定为准。如果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导致以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计算的指标低于上述指标时,则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以上且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或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特别授权的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督促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决定本规则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第九条第(一)、(二)项所列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风险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决定董事会的召开时间及召集董事会(但董事、监事、或总经理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应及时召开);

(六)决定董事会的议案(但董事的临时提案除外);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临时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上述第(二)的“其他文件”、第(四)项事宜,董事长也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新建、技改项目、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对外捐赠事项权限: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0.5%且低于5%,同时绝对金额高于300万元且低于3000万元;

(三)财务资助事项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条第2点规定情形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四)提供担保事项权限: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四)条第2点规定情形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五)关联交易权限: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事项金额低于上述指标下限的,由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达到上述规定限额指标以上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之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除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或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特别授权的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督促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决定本规则第九条(一)(二)(三)(四)(五)项所列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风险投资等事项;

(五)决定董事会的召开时间及召集董事会(但董事、监事、或总经理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应及时召开);

(六)决定董事会的议案(但董事的临时提案除外);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临时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上述第(二)的“其他文件”、第(四)项事宜,董事长也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制度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971     证券简称:恒源煤电       公告编号:2022-035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7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7月19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南路 157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7月19日

至2022年7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议案于2022年7月1日在法定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出席会议时确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后生效。

未登记不影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二)登记时间:2022年7月18日9:00-11:30,14:30-17:00。

(三)登记地点: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南路157 号14 楼1401 室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2.联系人:赵海波

3.联系电话:0557-3982147

4.邮编:234011

5.传真:0557-3982260

6.电子邮箱:283563672@qq.com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7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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