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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乙方”)于2022年12月16日与贵州省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仁怀综合执法局”或“甲方”)签订了《仁怀市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或“本协议”)。

●本协议的签订将扩大公司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规模,本协议的签订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若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经济发展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公司在仁怀市乡镇燃气业绩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本次特许经营权概况

为了规范仁怀市乡镇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与仁怀综合执法局签订了《仁怀市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有效期为30年,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52年12月15日止。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仁怀市合马镇、美酒河镇、大坝镇、火石镇、三合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管道供气业务。特许经营业务范围: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天然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其他气体燃气和汽车加气。

二、《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1. 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与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即视为甲方已正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本协议正式签署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2. 特许经营履约保证

签订本协议30日内,乙方指定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公司,并出具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相关义务。

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52年12月15日止。

4. 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

本协议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仁怀市合马镇、美酒河镇、大坝镇、火石镇、三合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管道供气业务。

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为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天然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其他气体燃气和汽车加气。

特许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有关天然气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30天内予以安排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充;甲方在合同期届满后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

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擅自停业、歇业,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特许经营权的终止

1.特许经营权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出现本协议“特许经营权的取消”所列情形致使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本协议。

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 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后的重新授予

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前12个月,双方将重新协商确定是否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另外签署新的特许经营协议;如果甲方决定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授予乙方。

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三)天然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1. 天然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镇规划和天然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

2. 天然气设施建设用地

(1)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天然气设施建设用地。乙方投资建设的天然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镇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享受政府对该天然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3. 天然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天然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4. 天然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或征收天然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及时给予乙方合理补偿。按下列两项费用给予补偿:

(1)乙方为保持或恢复征用前整个燃气管道网络所能提供的供气服务能力和设施所进行的投资;

(2)乙方因此而付给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

(四)供气安全

1. 天然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天然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2. 天然气安全制度

乙方法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天然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和减少责任事故发生;

出现天然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天然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或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乙方有权书面向甲方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3. 管道天然气设施安全预防设施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天然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按照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天然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天然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和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天然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乙方要建立管道天然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 天然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天然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天然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天然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天然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天然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相关情况,同时报甲方备案。

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天然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天然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五)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天然气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要求。

(六)收费

1. 批准的价格

乙方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销售价格向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对用户管理维护责任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改造、维修等其他有偿服务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收费。

2. 天然气气费计算

天然气气费的计算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天然气气费结算实行周期(每月)抄表并结算天然气费。

3. 价格调整

乙方因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天然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燃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4. 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本市中心区内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

协议中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附则、法律适用等条款。

三、审议程序

1.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将扩大公司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约定了仁怀综合执法局与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条款,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供气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开展乡镇燃气的业绩主要来源于燃气供应及配套燃气工程安装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是业务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若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经济发展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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