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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能源所持公司股份完成司法扣划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3-015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能源所持公司股份完成司法扣划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能源”)所持重庆燃气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司法扣划过户登记手续。

● 本次司法扣划完成,公司控股股东由重庆能源变更为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重庆市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一、本次司法扣划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庆能源所持有的重庆燃气41.07%股权,即全部645,420,000股股份,将抵偿给相应债权人。重庆能源重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2022-011、2022-024、2022-039、2022-41、2022-42、2022-43、2022-50、2023-006、2023-013)。

二、本次司法扣划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

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重庆能源告知书,告知重庆能源所持重庆燃气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司法扣划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司法扣划完成过户登记前后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备注:

1、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系由重庆能源管理人开立的临时账户,用于提存债权人债权金额尚未确定、未提供有效证券账户、提供证券账户信息不准确等原因暂无法受领的股份,该账户持有股份期间,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此次司法扣划后,该账户共受领200,105,346股重庆燃气股份,持股比例为12.73%。

2、其余222家债权人共计受领200,105,346股重庆燃气股份,持股比例约为16.18%,每家债权人持股比例均不超5%。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司法扣划完成,公司控股股东由重庆能源变更为华润燃气,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重庆市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重庆燃气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重庆能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本日同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持续关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后续司法执行情况并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简称:重庆燃气

股份代码:600917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南大街1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的一部分,该重整计划已获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6.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权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无。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2022年12月21日,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日下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2月23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1.批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2.终止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根据法院裁定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重庆能源集团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将用于向相应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执行上述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受领其中部分重庆能源集团持有的重庆燃气股份用于抵偿部分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除本次重整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继续增加持有重庆燃气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12月23日,重庆五中院出具(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批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符合以股抵债条件的债权人一定额度债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重庆燃气股份以股抵债受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将受领其中的110,129,799股股份用于抵偿部分债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持股数量由0股增加至110,129,799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7.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持有重庆燃气股份0股,持股比例为0.00%。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持有重庆燃气股份110,129,799股,持股比例为7.01%。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重庆燃气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

朱晔

2023年2月2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

4.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6.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

朱晔

2023年2月2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

朱晔

2023年2月22日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简称:重庆燃气

股份代码:600917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开发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的一部分,该重整计划已获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6.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权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2022年12月21日,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日下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2月23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1.批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2.终止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根据法院裁定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重庆能源集团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将用于向相应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执行上述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受领其中部分重庆能源集团持有的重庆燃气股份用于抵偿部分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除本次重整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家开发银行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继续增加持有重庆燃气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12月23日,重庆五中院出具(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批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符合以股抵债条件的债权人一定额度债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重庆燃气股份以股抵债受偿。国家开发银行将受领其中的80,856,629股股份用于抵偿部分债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家开发银行的持股数量由0股增加至80,856,629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5.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家开发银行持有重庆燃气股份0股,持股比例为0.00%。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开发银行持有重庆燃气股份80,856,629股,持股比例为5.15%。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国家开发银行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重庆燃气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其 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

赵欢

2023年2月2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

4.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6.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

赵欢

2023年2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

赵欢

2023年2月27日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重庆燃气

股票代码:600917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2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权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重庆能源集团的唯一股东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重庆能源集团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2022年11月19日,重庆五中院以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及重整价值为由,分别裁定受理该十六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同日,重庆五中院根据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的申请,复函许可该十六家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2年11月22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对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022年12月23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1.批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2.终止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根据法院裁定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重庆能源集团持有的全部重庆燃气股份将用于向相应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能源集团根据法院裁定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将持有的全部重庆燃气股份用于偿还债务而向相应债权人进行分配。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除执行重整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重庆能源集团没有其他增减持重庆燃气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2022年12月23日,重庆五中院下发(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1.批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2.终止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重庆五中院(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系终审裁定,重整计划依法批准并生效。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能源集团持有重庆燃气人民币普通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数量为645,420,000股,持股比例为41.07%,系重庆燃气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重庆能源集团持有重庆燃气的股份将减少至零。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能源集团持有重庆燃气41.07%的股份比例,系重庆燃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前,重庆燃气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重庆能源将不再持有重庆燃气股份,重庆能源对重庆燃气的控制权和股票表决权同时失去,不再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燃气现第二大股东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均为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的全资子公司,将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权615,589,330股,持股比例39.17%,华润燃气将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重庆市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后,重庆燃气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重庆五中院通过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就重庆能源集团持有的全部重庆燃气股份进行司法划扣;2023年2月28日,重庆能源集团所持重庆燃气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司法扣划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入或卖出重庆燃气股票的情况。

除重庆能源集团外,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与本次重整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宋葵

2023年2月2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4.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

5.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2022)渝05破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6.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7.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宋葵

2023年2月28日

附表一

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宋葵

2023年2月2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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