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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36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共有2名,合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7,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308%。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20]52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8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9.99元,并于2020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500万股增至11,334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1,33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8,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56%;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8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44%。

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以公司总股本113,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已于2021年6月21日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总股本增至158,676,000股。

2022年5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年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以公司总股本158,67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已于2022年5月19日完成2021年年年度权益分派,总股本增至222,146,400股。

2022年11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1),以2022年11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6,005,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已于2022年11月底完成了前述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总股本增至228,151,400股。

2023年4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拟以目前总股本228,15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具体实施,不会影响本次拟解限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28,151,4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78,89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8%;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49,25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42%。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先念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宇新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宇新股份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宇新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额不超过持有股份的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际控制人亲属王鹏飞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且所持股份不存在延长锁定期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3年6月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67,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30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2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宇新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宇新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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