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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说明
原油期货合约规则及参与条件
一、原油期货合约及主要规则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中质含硫原油
交易单位
1000桶/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桶 (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最小变动价位
0.1元(人民币)/桶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36个月以内,其中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合约,12个月以后为季月合约
交易时间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3:00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品级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含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中心另行规定
交割地点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SC
上市交易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1.交割单位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必须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2.最后交易日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市场风险,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例如,临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期之间出现连续三天以上的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后最后交易日,并提前进行公告。
3.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交割油种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本合约所称的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
4.指定交割仓库
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并另行公告。
二、投资者参与条件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原油交易编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通过相关测试
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2.具备交易经历
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3.满足资金要求
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4.符合制度要求
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5.符合监管要求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开户机构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可以不适用本条前三项规定。
个人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原油交易编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相关测试
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3.具备交易经历
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已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开户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或者境外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满足资金要求
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5.符合监管要求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