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水处理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污水处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污水处理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六条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但应当在审核单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通过汇总平均,核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由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八条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环节职工薪酬、直接材料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污泥处理处置费、机物料消耗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 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是指污水收集输送过程中发生的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包括收集输送环节职工薪酬、直接材料费、动力费、折旧费、修理费、劳务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条 期间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收集、处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安全生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技术开发和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