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价经〔2017〕165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垦区、森工林区物价局:
现将《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9日
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天然气。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环节的价格。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可分别制定居民和非居民配气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