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今年10月,我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对全省峰谷分时电价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512号)精神,我局拟按照峰平谷电费收入盈亏总体平衡的原则,对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规定,现于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在省物价局网站对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调整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省物价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3038室,邮编:230000;电子邮箱:shangjiachu@126.com;电话:0551-63609215(兼传真)。
附件:1.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有关情况说明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我省峰谷分时电价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高峰(含7-9月份)时段上浮比例2个百分点。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由55%下调为53%;7-9月份高峰时段上浮比例由65%下调为63%。低谷时段电价下浮比例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