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吉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结合近年国家政策调整和新能源发展实际情况,对《吉林省风电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新能源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
吉林省新能源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吉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吉林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促进新能源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_19963-201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_19964-2012、东电监市价〔2010〕418号《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新能源优先调度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直调的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对吉林电网新能源优先调度职责分工、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并网管理
第四条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政府部门许可、满足并网技术标准的新能源场(站)申请并网时,应按要求向省调提交并网申请书,同时提交场站相关的详细资料,资料应经调度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