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居民生活用气实际,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并建立气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实施范围。东坡区全境(含眉山城区)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天然气公司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实行阶梯计量计价收费。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
(二) 阶梯气量分档及气价。按省上指导意见,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价按1:1.2:1.5比例确定。具体为:
第一档:每户每年420立方米及以下,气价(基价)1.92元/立方米。
第二档:每户每年420-660(含660)立方米,气价2.30元/立方米。
第三档:每户每年66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2.88元/立方米。
(三)阶梯气量的确认。各天然气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以实际用气量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IC卡预售气用户,以预售气量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四)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气时间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用气月份×每月分档气量(年分档气量÷12)确定气量。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五)阶梯气价气费计收办法。实行超额累进加价计费,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