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我部研究起草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我部研究起草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于2019年11月5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土壤生态环境司 王斌、杨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电 话:(010)56500676、56500677
传 真:(010)56500688
邮 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
附件:1.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中,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第三条 【责任人】本办法所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
(一)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生效后,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生产经营者。
(三)违法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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