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储石油就是国家石油储备,那么国储石油合法吗?国家石油储备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石油储备中心12月18日正式成立。
国家石油储备中心
2007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石油储备中心正式成立,其设置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之下,将作为我国石油储备管理体系中的执行层,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和管理承担战略石油储备收储、轮换和动用任务,同时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的供求变化。
根据我国石油储备三级管理体系的设定,国家发改委作为石油储备的管理层,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则是管理体系中的执行层,而石油储备基地担当石油储备重任。若以人体作比喻的话,国家发改委好比是“头”,石油储备基地好比是“四肢”,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则好比是“神经中枢”。
世界石油储备体系
世界上最早建立石油储备的国家是法国。1923年,法国要求石油运营商必须保持足够的石油储备。1925年,法国成立“国家液体燃料署”管理石油储备。法国石油战略储备由国家、专门机构和石油生产经营者三者共同管理并承担费用。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后,世界油价上涨了5倍,引起西方经济和社会的大动荡,由此,西方各国开始建立石油战略储备体系。1974年,包括美国、日本、意大利、西德、法国在内的18个原油进口国签署了《国际能源协议》,并在OECD(经合组织)中设置了国际能源总署(IEA),以保证当国际社会石油供应再次出现危机时,为各成员国提供帮助。同时,还规定到1980年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有相当于90天净进口量的石油储备。到80年代,国际能源总署成员国的石油库存达35亿桶(约4.78亿吨),相当于当时114天的石油消费量。在实际执行中,各成员国所建立的石油储备已远超过IEA规定的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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