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主要针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期、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烟尘)的行为,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对大气环境的侵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环境保护部在通报2015年前两个月新环保法执行情况时曾公开披露:“吉林省吉林市环保局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
而只是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多次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中一个记录。根据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15年1月-2016年8月初,“动力一厂”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015年2月-2016年1月间,吉林市环境保护局针对中石油吉化超标排放先后做出过10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8次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总额高达651万元。
而在环保部今年11月5日公布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东北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涉嫌超标的39家企业名单中,仍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动力一厂。
对于此案,澎湃新闻多次致电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其工作人员表示,暂不清楚相关情况,待了解核实后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