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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第4页

上海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配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费用;

(四)特许经营权费用;

(五)各类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六)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其他不得计入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的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可计提折旧管道天然气配气固定资产原值和本办法规定的管道天然气配气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政府核定的经履行必要手续建设的线路、设备以及其他与天然气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

(四)以下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

1、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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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 编辑:liuwe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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