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是2000年至今,特点是构建新的监管体系。在此之前,澳大利亚并没有成立全国性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职能分散于联邦和州政府或领地政府下设的各级机构。2005年,澳大利亚在国家层面成立两个新的监管机构对电力监管职能进行全面整合。一个是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AEMC),负责包括配电监管法规在内的全国性电力法规的制定;另一个是澳大利亚能源监管委员会(AER),负责在国家层面上对包括配电在内的电力行业各环节进行监管,并负责相关法规、条例的执行工作。经过一系列改革,以前的垂直一体化管理体制改变为发、输、配、售电全面分开,发电采用竞价上网,售电端通过市场竞争售电,输配电网络实行政府定价、公司运营的监管体制。
澳大利亚现有配电监管机制
目前澳大利亚的配电采用加权平均价格上限制,即在满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配电价格体系的加权平均值不能超过监管机构核定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