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逾期(不含截止日)不交或未交清者,即为拖欠电费。 对拖欠电费的用户,要严格按《电力集团公司电费违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
2.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可依法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停止全部或部分供电。
2.3 停限电审批权限
2.3.1对一般欠费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用电科(股)长或供电公司(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执行。
2.3.2 对重要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供电公司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同时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抄送当地经贸委。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后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产品大量报废、对环境严重污染及在政治、经济上有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用户。
2.4停限电的程序
2.4.1用户拖欠电费后,经通知催交仍不交的,可由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注明停限的原因、时间及欠费用户停电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2.3条款规定的权限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
2.4.2“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应加盖供电公司(供电分公司)印章。
2.4.3在停限电前三至七天内,要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限)电,应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