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有的股权多元化,更多体现为国有股持股者的分散化
尽管2003年规模以上能源工业国家资本比重已降到51.61%,但减少的国家股实际上更多地转化为国有法人股,因此国有股仍保持很高的比例。截止到2004年6月底,能源上市公司境内社会法人资本比重不到7%,非上市公司更低。
3.现有的多元化大股东,主要为行业内企业
即使是开放程度高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绝大多数也是行业内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外企业介入程度低。这与国外显著不同。如美国煤炭企业由行业内企业控股的,仅占百分之十几。
4.多元化与控制权集中并存
在我国能源工业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控制权高度集中。一方面,行业内企业股份的控制权大多集中在少数大集团手中;另一方面,企业内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其中又主要在作为最大股东的少数大集团手中。
5.能源企业的股权重组和持股者的变更及多元化,多为政府推动
特别是国有股持股者在国有企业之间的变更,多是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实现的。这虽似乎与市场化原则相悖,但是却是现阶段的现实选择,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也难免会有政府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