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二、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第二条 严格落实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将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达到100%、建成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条件。(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
第三条 鼓励已建居民小区电力增容,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供电企业负责免费建设;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出资建设,市级财政根据建设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成都供电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域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交委、市城管委,各区(市)县政府]
第五条 3年内逐步取消燃油货运车辆入城证发放(除认定的特种货运车辆外);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限。(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委、市口岸物流办、市城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