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通知-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鼓励公用火电企业与存量用电负荷企业相互重组(全额控股对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组后的火电机组可优先与自身负荷交易,交易价格、电量不受限制。重组的火电机组,扣除自身负荷容量后按比例安排年度发电计划。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视自治区工业经济具体情况确定停止日期或变更有关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部电网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15〕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的通知》(内政字〔2016〕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