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第5页
为切实落实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十二、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自动监控设备应开展每季度比对监测。
十三、省环保厅将根据日常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过有效性审核的CEMS小时排放数据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进行审核,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监测报告,函告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
十四、严格落实排污费激励政策。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87号)要求,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及时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
十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由区县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或验收的改造项目,统一由市级环保部门予以确认。国家今后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验收、监测及运行管理相关办法及要求的,从其规定。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