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5页
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标准均以国家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第四十七条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抵扣同等数量的燃料消耗量负积分。2018年及以后,一单位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扣燃料消耗量负积分的数量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起正式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