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同时明确,排污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主体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过失致使排污企业、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对排污企业、单位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从严处罚。
污染治理资金向第三方治理倾斜
为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办法》对开展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单位,给与多项措施鼓励。
比如,在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实施排污费差别收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施排污收费减免,具体减免额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未获得当年度财政奖补的,计入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交易和收益主体。
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提标改造、结余的排污量经排污权核定后可用于企业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限期储备或申请环保部门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