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措施
(一)实行试采许可延期制度,保障探矿权人持续勘查评价资源。
探矿权人申请试采,须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且试采控制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公里(约2个基本区块),试采方案应当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技术规范》(GB/T29119-2012)“勘探阶段工程布置”要求。
试采许可期满后,未能达到提交探明储量要求的,探矿权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延期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可准予延期1年;但同一试采区域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即试采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年。矿区地质条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试采期限。
具体区域试采累计期满3年或者超过延长期限后,仍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不得继续试采;审批机关已经受理包括试采区域在内的采矿登记申请的,可以继续试采。
(二)规范试采期间建设用地审批,支持探矿权人实施矿区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