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违反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局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局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摘要10月25日,青岛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解读《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实施后,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条例》明确,违反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局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局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