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审批。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的示范项目,由各级发改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或审批。
示范项目核准或批复文件应明确示范内容及目标,并作为示范项目建成后评估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应明确,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示范方案。如需对示范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申报国家能源局审定,并按规定重新进行核准或审批。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实施。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落实好项目用地、用水、环保、电网接入等外部建设条件,监督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开工建设。项目未按示范方案实施或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政策。示范项目单独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火电项目优先考虑建设条件,在有利于示范项目实施的情况下,结合电力市场空间优化区域布局,建设规模纳入所在地区电力电量平衡统筹考虑,按照节能低碳调度原则优先保障,保障示范项目利用率和合理收益,更大程度发挥示范项目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