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经核查的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清缴上年度配额,当年度配额不再发放。
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后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当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经核查的当年度实际生产月份的碳排放量清缴配额,省经济信息中心收回当年度剩余月份免费发放的配额,并在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上注销。
对于清缴后节余的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注销或迁出福建省后一个月内自行决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售或交由配额登记系统注销,注册登记系统在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一个月后将自动注销该单位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