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历史排放平均值×减排系数
五、新纳入项目配额分配方法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2016年1月1日后投产,且满足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的新建企业或单位为新纳入项目。对采取行业基准线法分配的行业,新纳入项目在项目投产满12个月后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配额管理;对采取历史强度法及历史总量法分配的行业,新纳入项目在项目投产满24个月后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配额管理。2016年配额分配不涉及新纳入项目。
六、先期减排行动奖励
(一)重点排放单位如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实施了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得到国家或本省有关部门按节能量给予资金支持的,给予配额奖励,配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先期减排奖励配额=重点排放单位节能量×折算系数×10%
其中:重点排放单位节能量为2010年至2012年三年得到资金支持的核定节能量,单位为吨标准煤。折算系数因能源品种而异,单位为吨配额/吨标准煤,具体数值由省发改委另行制定。
(二)采用历史强度法或历史总量法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如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实施工业煤改气项目,且改造前煤炭消费量占总能源消费量50%以上的,计算配额时减排系数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