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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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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14:07:27 阅读量:0 字号:A-| A+

摘要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开展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理。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未取得许可的机组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超期服役机组许可监管,明确发电机组延续运行的有关要求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到期未申请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并依法注销许可。

发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用计划的,如需申请延续运行,应当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延续运行。煤电机组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文件有关要求,在申请延续运行时须提供经延寿改造、安全评估的有关证明材料,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证明材料中明确的时限准予其延续运行。其他类型发电机组申请延续运行的,也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延寿改造、安全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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