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市、区、县、乡、镇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 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工业废 水),其污水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比例≤30%且处理规模≥1000 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
3.5 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industrial park
通过纳污管道方式收集污水(工业废水接纳比例>30%),为两家及以上排污单位提供 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 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
3.6 现有排污单位 existing unit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3.7 新建排污单位 new construction unit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