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开发授权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
(四)项目用海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五)海上风电场工程接入电网的承诺文件;
(六)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贷款融资等承诺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 建设用海
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用海选址情况、拟用海的规模及用海类型;
(二)海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五份);
(三)资信证明材料;
(四)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用海申请材料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