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时,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5%考核,若考核电量不足20万度,则按20万度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涉网参数或电力调度机构下达要求的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不具备与相关调度机构业务联系资格,或不满24小时值班要求;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5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