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管道安全保护监管工作体系
1.调整能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明确其工作机构和职责,配齐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管道保护专项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职责明确、上下衔接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体制机制。
2.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重大线索、重大隐患,破坏、损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和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等进行奖励。
二、巩固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3.强化对已整改隐患的检查工作,严防先清后占、死灰复燃等情况发生。
4.继续开展“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严打破坏、损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及时处理新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5.严格按照《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强化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边第三方施工的管控,杜绝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