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细则明确,各地党委、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对本地落实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考核结果负总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河北省水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约谈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结合省水办提出的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暂停审批该市有关责任控制单元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评文件,责令相关部门对直接影响考核结果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项目,采取超常措施限产限排和应急强化处置。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该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加大问责力度,除上述措施外,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市进行通报表扬。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