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市场干预期间,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当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暂停市场交易,全部或部分免除市场主体的违约责任。发电全部或部分电量应执行指令性交易,包括电量、电价,用电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具体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