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在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满足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环保、节能、节水等标准和规范要求。项目选址及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固体废弃物和高含盐废水做到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单系列制烯烃装置年生产能力在50万吨及以上,整体能效高于44%,单位烯烃产品综合能耗低于2.8吨标煤(按《煤制烯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80)方法计算)、耗新鲜水小于16吨。煤制乙二醇装置年生产能力在20万吨及以上,单位乙二醇产品综合能耗低于2.4吨标煤、耗新鲜水小于10吨。煤制油、煤制气等煤制燃料项目建设要求参照《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执行。
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优先毗邻大型煤炭基地一体化建设,充分考虑水功能区划和污染物限排总量,布局在水资源获取能力较强、生态环境容量较好、二氧化碳减排潜力较大、远离生态红线控制区和集中式居民区的区域,煤炭基地资源量应保障煤化工产业示范区经济运行周期的需要。示范区供热、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设施、安全及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等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应统筹建设,二氧化碳转化方案和利用水平与相关技术产业化进展相适应。示范区应符合城乡规划,并须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规划,依法开展示范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