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五、本目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 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 号)同时废止。